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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科特不法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终审判决赔偿华奇100万元

发布时间:2016-10-14

圣莱科特不法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终审判决赔偿华奇100万元
 
张家港2016年10月13日/ -- 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华奇”)起诉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圣莱科特”)商业诋毁纠纷案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圣莱科特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圣莱科特存在通过诋毁行为削弱对手市场竞争能力的主观恶意,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华奇与圣莱科特之间的诉讼争议由来已久,可以追溯至2008年。
 
2008年11月,圣莱科特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报案,声称华奇盗取其商业秘密。经过调查,上海经侦总队于2009年9月4日以华奇没有犯罪事实给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随后,圣莱科特又于2010年2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申请权权属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讼,称华奇侵害其商业秘密。上海二中院于2013年6月17日做出判决,认定华奇的产品工艺系自主研发的成果,圣莱科特的所有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同年10月12日终审判决圣莱科特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对于圣莱科特开庭前再度使出撤诉的伎俩,在判决书中强烈谴责称“上诉人此时申请撤诉并非出于息诉之目的,而是为再次诉讼拖延时间,该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驳回圣莱科特的再审申请,并以罕见的严厉语气指称“圣莱科特作为具有较强诉讼能力且委托了专业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对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置若罔闻、懈怠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诉讼义务的承担,却在二审法院审理及本院再审审查程序中,反复提出其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程序性异议,其行为有违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并予以训诫。”
 
而圣莱科特在2010年2月上海二中院案件未审理确认前,就连续发函给日本及国际三大轮胎厂,称华奇侵犯其商业秘密,且上述行为已得到认可机关的确认。华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圣莱科特提起商业抵毁纠纷之诉。
 
2015年5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于商业抵毁案件做出了支持华奇的判决,要求圣莱科特立即停止所有商业诋毁行为、向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友橡胶实业、东洋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固特异轮胎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日本横滨橡胶有限公司、大陆马牌轮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送澄清事实的公开信,并刊登在其网站、《轮胎工业》和《橡胶工业》两份杂志上,及赔偿华奇100万元经济损失。2016年9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再次确认圣莱科特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并且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因此驳回圣莱科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峰律师表示,“正当的侵权警告函应当具有告知对方自身权利、权利范围且具有协商解决纠纷的功能,但圣莱科特却在明知其获得的前期鉴定报告内容已经不被相关司法部门采信的情况下,仍然片面截取对其有利的部分信息,向华奇公司的用户发出误导性指控,存在商业诋毁的故意。”“对于本案原告华奇公司来说,从2010年初起诉至今,经过一审、二审,历时超过六年半的时间,这份胜利来之不易。但这个案例对于中国企业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近年来,中国企业的技术水平不断上升,原先领先的企业会感到不适应、会怀疑、甚至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阻击。如何正确有效地应对一些恶意的商业诋毁及恶意阻击行为是摆在不断前进的中国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以诚为本、以信立人,一直是华奇宣扬的理念,也是作为企业根本的生存之道。”华奇总经理解晓军表示。“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市场上仍有像圣莱科特这类只求利益、罔顾事实,不惜以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方式来获取市场订单的作法。针对这类型企业,市场上应该给予抵制,这样才能营造一个正当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空间。”
 
华奇法务负责人指出“此次苏州中院做出的判决,论证充分、有理有据,肯定了一审法院对圣莱科特所发送的《公开信》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及对华奇造成实际损害的认定,保护华奇声誉不受非法侵害。”“对于任何侵犯华奇商业秘密、对华奇进行商业诋毁的侵权行为,华奇都将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如华奇起诉圣莱科特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于今年四月底由上海二中院判决,确认圣莱科特获取了华奇技术秘密,未来不得披露且不得使用华奇的技术信息。都足以证明华奇捍卫自身权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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